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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资金问题严重,农村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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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问题突出,而城乡差距问题首当其冲。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缩小城乡发展的差距,必须使农民收入得以提高、发展农村经济。而在促进“三农”发展各种生产要素中,最缺乏的就是资金,资金供给的匮乏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致命的短板。

多年来,国家出台了多项鼓励并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的政策,也已经建立了农村金融体系,但农村的资金供求现状仍然不容乐观,资金外流的情况依然十分严重。

一、财政政策支持

农村金融市场是不完全竞争的市场,农业又具有不确定性、弱质性特别是多方面的正外部性。财政资金补贴具有正外部性的产业、创造不完全竞争市场的供求,是政府的天职和财政的本质属性。但是,传统的政府直接金融供给并没有达到政策目标,产生了对商业金融的“挤出效应”,反而加重了信贷约束、增加了政府的财政负担。

但是,在城乡存在巨大交易成本鸿沟的市场环境下,理性的农村金融机构无法承担拓荒市场以及农村金融固有的高交易成本和高风险。金融的服务范围不能达到农村金融市场的最低端,触及以减贫为目的的农村贫困人群。农业产业具有外部性特征,农村金融产业同样具有极大的正外部效应。

它能够减少国家贫困人口、优化产业结构、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和促进社会稳定。因此,主流的经济学家认为完全市场化的政策不利于农村金融发展,特别是在发展初期。政府在促进农村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中必须发挥作用,提供财政支持,降低农村金融机构的交易成本。

首先,对于提供创新型金融产品与服务的金融机构,可适当减免营业税、城镇建设维护税等其它费用,降低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如为支持农村金融发展,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经国务院批准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农村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更新涉农贷款激励制度,对新型金融机构涉农贷款给予适当奖励。

其次,适当降低涉农金融机构所得税税率或者返还所得税。建立涉农金融机构所得税收专用账户,由省一级财政统筹,集中使用。

对涉农金融机构的金融产品与服务的利率、费率进行补贴,通过涉农金融机构把财政补贴传递给农民。农民是最后的受益者,而涉农金融机构仍体现其自身的商业性。

二、提高供给意愿,加大创新力度

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动力和根本依据,对事物的发展起决定作用。在现有农村金融机构的基础上,尽快引进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金融市场,改善农村金融市场主体的供给结构,从而对管理体制、激励机制进行革新,为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的发展构建肥沃的土壤。

首先,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允许各类资本创办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会等,特别是民营资本。经济学的任何理论都有个前提,即经济主体是理性经济人。

因此,引入了民间资本,就引入了理性经济人。要借助当前对民间资本松绑的契机,稳步推动民间资本设立金融机构,为存量机构网点这些“沙丁鱼”制造出“鲶鱼效应”,从而激发存量农村金融机构的改革。

其次,要改造现有农村金融机构为商业化银行,使其成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金融机构。要停止政策性金融业务,改造农业发展银行为商业银行,助力农村水、电、路以及中心村、中心镇建设,在有效管控风险的前提下,适当允许其办理中长期业务。

要加快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的步伐,加快邮政储蓄银行商业化经营的转型,在财政、税收、货币和监管政策上对其在农村地区的金融产品与服务给予支持。

三、改善农村信用环境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金融是市场经济中的资金和信用媒介,建立良好的金融信用环境,有利于金融良性循环、稳健运行。同时也是降低农村金融交易成本的重要内容。因此,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势在必行。

首先,要加强信用环境的法治建设。我国农村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还停留在“关系型”契约阶段,即一定地域、一定群体的乡情、亲谊和邻里之间生产、生活中相互依靠、相互借助的关系,这种关系转化为信用,就是农户与农村金融机构的“关系型”契约。这种“关系型”信用具有松散型、面子型、范围窄和信用规模小等特点。

但是,现代市场经济,已经打破了地域、乡村、族群的限制,是在更大空间和更广范围的资源优化配置和组合,也极大地扩大了信用的市场空间。因此,解决农户、农村中小企业和农村龙头企业的资金需求,就必须解决农村经济主体和金融机构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交易成本过高的问题。

这就需要农村经济主体必须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而要做到这一点,农村信用中介组织的作用尤为突出。要使农村经济主体和信用中介组织诚实守信,司法机关必须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对失信造假行为给予“倾家荡产”式惩罚。

其次,要建立信用信息平台,构建“优胜劣汰”的信用市场环境。信用市场,应该是一个“赏信罚赖”的市场。当经济主体遵守信用和承诺时,各类市场主体愿意和其打交道,也降低了违约成本和信息成本。

当经济主体不遵守信用时,各类市场主体和其交易的成本就高,面临的违约风险就大,信息不对称问题就更突出,因而不愿意和其做交易。农村的市场主体也不例外。

由此启发,在农村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平台上充实完备各类农村经济主体的信用数据和参数并在农村充分流通,就能够有效地构建“优胜劣汰”的农村信用市场环境。要以人民银行为主体,整合各类部门和组织的信用信息,拓宽农村信用的信息渠道。

通过信息的征集、筛选、评估、发布,为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建立基础数据库,在县级人民银行建立农业、农村、农民等个体以及企业的信用信息平台,积累各类信用信息的历史数据。

推动县级人民银行征信平台的扩容和各类农村地区金融机构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为农村经济主体建立完整的信用档案,推动建立农村信用信息有偿共享。

第三,要修改不合时宜、束缚农村生产力发展、制约农村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的法律法规。目前在我国的城市,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均可以抵押并买卖,但是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房屋产权却缺少上述权利。

正因为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权无法抵押,不具有抵押的合法性,同时即使抵押,又不能自由买卖,变现难,使农村经济的发展受到了很大限制,使农民的收入增加受到了很大影响,使农村金融受到了极大的抑制。当前,我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强调,一般不支持金融机构发放信用贷款。

另一方面,各金融机构把抵押作为是否放贷的先决条件的情况下,使农村金融供给更是雪上加霜。因此,要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村经济,建设现代农业,农村的各类财产的合法权利必须得到保护,因而必须对我国相关法律进行修改。最后,要简政放权,变分散在各类部门的抵押质押登记手续为一个部门办理,缩短流程,清理不合理收费。

四、总结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新兴行业需要全新的金融服务,原有的薄弱环节融资难的问题需要解决,只有推进金融创新才能够满足这些领域的金融服务需求。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积极创新,主动探索服务“三农”的有效方式,为农村带来更多的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积极开展适合小微企业包括农村小微企业需求的金融产品和信贷模式的创新,努力完善包括农村信贷市场在内的金融市场体系,是实现农村收入增长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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